为更好地贯彻执行《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〈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〉的通知》(浙教计[2007]121号)精神, 根据《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》,将有关201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队伍
(一)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
(二)由各系成立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
组长:严一平;成员:徐志蓓、金璐、胡剑、王蕴韵、谢振旺
全面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材料的审核工作,主要负责普困生(分一、二级)的审核、审批和特困生(分一、二级)的审核工作。
(三)由各系成立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(9月21日前各班将评议小组名单上报304办公室金璐老师处)
按班级为单位,成立以班主任组长,学生代表(不少于学生总数的10%,且非贫困生)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,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。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,其成员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。
二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:
1.2008级、2009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;
2.2010级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;
注:1类学生如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无显著变化的,原则上保留原评定的困难等级。
三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所需材料
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,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(四级):特困生(分一级和二级)和普困生(分一级和二级)。如家庭有《最低生活保障证》、《烈士证》、《五保户证》、《社会福利机构监护证明》、《残疾证》等困难证明材料的学生,请准备好证件复印件,并将其证件复印件附在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》后面。
四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
特困生(一级):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、烈士家庭、革命残疾子女、孤儿、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、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[指农村中既无劳动能力,又无经济来源的老、弱、孤、残的农民,其生活由集体供养,实行保吃、保穿、保住、保医、保葬(孤儿保教)];家庭生活极度困难,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无生活来源的学生。
特困生(二级):指家庭经济较困难的低保家庭,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。例如:家住贫困地区或父母都失业的学生;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、部分丧失劳动能力,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,无力支付在院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;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300元/月。
普困生(一级):指低保标准以上、低保标准150%及以下,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。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,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350元/月。
普困生(二级):指低保标准以上、低保标准150%及以下,因突发事件及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。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400元/月。
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,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。
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.无父母养育、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;
2.单亲家庭、且单亲父(母)无经济收入,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,生活需要的学生;
3.父母年事已高或身体残疾(有市、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),且基本无劳动能力,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;
4.家庭成员中无18-55岁的青壮劳动力;
5.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,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(凭市、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文件),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的子女;
6.家庭人均月收入城市低于700元,农村低于500元,本人在校消费少于400元/月;
7.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;
8.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。
9.其它。如:西藏学生,或列入国家特别困难地区的学生。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:
1.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;
2.无故恶意欠缴一年以上学费者;
3.家庭因建购房、购车、结婚、生意失败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;
4.触犯国家法律、条例,违反院纪院规,受到纪律处分者;
5.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;
6.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明显改善,条件不符合认定标准者。
五、各班上报材料及上报方式
1.上报材料
(1)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盖章的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》原件及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复印件。
(2)《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》原件。
2.上报截止时间:2010年10月8日
3.上报方式:以班级为单位统一上交于304办公室。
二O一O年九月一十七日
1.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.doc
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.doc
贫困生工作的注意事项.doc
2.借款人借款申请书.doc(国家助学贷款所用表单).doc
3.学生家长见证意见.doc(国家助学贷款所用表单).doc
4.学生品行说明.doc(国家助学贷款所用表单).doc
5.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档案.xls(国家助学贷款所用表单).xls